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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市指南
大连石油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
2017-02-08 15:52:56
信息来源:大连石油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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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石油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大连石油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网络交易系统进行的现货挂牌和现货竞价的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大连石油交易所章程》和《大连石油交易所交易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交易要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交易所、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和指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时间、品种及数量

第四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3010:30时,必要时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

第五条 交易品种主要是石油制品及化工产品,由交易所根据市场需要和相关规定确定具体品名。

第六条 交易商品的质量及标准,通过交易所网站或网络交易系统进行发布。

第七条 交易商品的交易数量和质量要符合大宗商品的范畴。

第三章  交易商

第八条 详见《大连石油交易所交易商管理办法》。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九条 交易双方要保证交易资金账户中备有交易所需的足额的交易资金。

第十条 交易的商品由交易所网络交易系统发布确定,交易所有权针对特定类型或规格的交易商品采取限制交易或禁止交易的临时措施。

第十一条 交易商品结算币种为人民币,报价为含税价格,报价单位为元。特殊商品需采取其它报价单位的,由交易所另行发布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交易商品为液体状态的计量单位为吨;交易商品为气体状态的计量单位为M3。特殊商品需要采取其他计量单位的,由交易所另行发布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要根据成交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办理交收、结算等事项。

第十四条 不得自买、自卖、关联交易、串通交易,不得操纵成交价格,严禁发布虚假和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

第十五条 现货挂牌交易规则: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挂牌方通过网络交易系统,发布现货挂牌交易的商品信息,摘牌方摘牌取得订单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现货挂牌交易流程:

1、现货挂牌发布委托。交易商提交现货挂牌发布委托需要提供的主要内容有:买卖方向(买入或卖出)、商品品名、商品相关信息、单价、数量、起订量、步长(交易数量增幅)、成交方式(直接成交、可议价成交或必须议价成交)、信息有效期、交收类型(协议交收或自主交收)、指定交收仓库或交收地、备款/备货期限等。

如果卖方挂牌关联仓单,则还需要提供仓单等有货证明材料以及货物的质检报告(由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出具)

2、发布委托的撤销。交易商在发布委托后被摘牌之前,有权撤销其发布的现货挂牌交易商品信息。

3、买卖双方在发布委托或摘牌取得订单之前,都需要转入一定的诚信保障金(诚信保障金是单纯保证金的作用,即对发布委托或摘牌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一方违约直接扣除),诚信保障金的数额由交易所规定。

4、在线交易:现货挂牌发布委托后,一旦被摘牌,即形成订单,开始交易过程。

①开市。开市后,交易商可挂牌发布委托信息,也可摘牌形成订单进行交易。

②摘牌。摘牌方式有直接摘牌和议价摘牌两种。使用直接摘牌方式的,按照挂牌价成交;使用议价摘牌方式的,可与挂牌方进行价格协商,按协商价成交。

③履约保证金准备。交易商在发布委托后被摘牌,即形成订单,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网络购销(买卖)合同。为保证交易正常履行,要求交易双方在规定时间内转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超过时间不转入履约保证金将作为违约方,罚没诚信保障金。若交易商在挂单时关联仓单,则不需要转入履约保证金。若交易双方都没在规定时间内转入履约保证金或仓单,挂单方被视为违约责任方罚没诚信保证金。

④成交。交易双方形成订单后,转入履约保证金和仓单,则订单转成交,交易所收取双方交易服务费。

⑤闭市。当闭市后交易时间结束,交易商将不能发布委托挂牌,也不能摘牌。形成的订单可继续进行,注意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时效,避免引起的违约责任。

⑥交易结束。交易双方按网络购销(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办理交收和结算等事项。

第十六条 现货竞价交易规则:

()现货竞价交易是指发起竞价的交易商通过网络交易系统发布竞价交易商品申请,然后由交易所审核通过,组织开展竞价,参与竞价的交易商进行价格竞争,以最有利于发起竞价的交易商的价格成交的交易方式。

()现货竞价交易流程:

1、交易商可直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有权限的交易商也可自行挂单发起竞价交易商品申请,卖出或买入商品。发起竞价的交易商必须提供申请商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品名、数量、起拍价、报警价、报单数量、竞价幅度和流拍条件以及指定交收情况等。此外,还需要提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交易所对发起竞价的商品申请进行审核。

3、交易所审核未通过时会给出审核意见,发起竞价申请的交易商根据审核意见重新提交申请。

4、交易所对竞价商品申请审核通过后,将会组织安排具体的交易日期和交易时间。

5、确定了竞价安排后,交易所将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站等发布竞价交易的相关信息。

6、交易所在竞价开始时按照规定的金额,检查并冻结竞价发起方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如果竞价发起方席位账户内可用资金不足,则该竞价交易不能如期开展。

7、竞价交易开始后,参与竞价的交易商要保证席位账户内可用资金足够承担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否则不能下单。

8、竞价交易期间,参与竞价的交易商下单时根据标的信息给出自己的报价和数量。

9、竞价交易遵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竞价交易商的申报进行排序,依据排序结果成交。

10、竞价交易商品达到报警价格并全部数量成交后,交易自动结束,交易达成。

11、当交易时间结束后,竞价交易商品仍有未成交数量,则根据事先规定的流拍条件判断是否流拍,若不流拍,则竞价商品部分达成交易。

12、对于未达成交易的部分,交易所释放对应双方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

13、当交易所发现审核通过的竞价交易商品存在违规问题,有权取消该竞价交易的已安排事项,并发布公告做出声明。

14、交易时间结束后,网络交易系统对当日所有成交生成网络购销合同,交易双方可以查询并打印网络购销合同。交易商需要书面合同加盖公章的,另一方交易商应加盖其公章。

15、交易达成后,交易所收取双方交易服务费,交易双方根据指定的交收类型进行交收。

16、竞价交易过程中由于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导致竞价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全部交易指令无效,交易所将重新安排交易时段进行交易。

第五章 交收

第十七条 现货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按照网络购销合同的约定及交易所有关交收的规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相应货款的过程。

第十八条 交收方式分为协议交收和自主交收两种。协议交收是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履行货物所有权转移及货款支付的过程。自主交收是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进行货物所有权转移及货款支付的过程,交易所对采取自主交收方式的,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仓库负责对货物进行监管。交易所指定第三方质检机构为交易商提供质检,第三方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二十条 协议交收流程

()竞价结束后,选择协议交收达成交易的双方须在网络购销合同约定的备款/备货期限内转入货款和仓单,系统释放双方的履约保证金。如果有一方超过期限不履约,则另一方可提出违约申请,若双方都不如期履约,则竞价发起方被视为违约责任方。

()买方转入货款且卖方转入仓单后,买方支付首款取得验货权,然后按照网络购销合同的约定,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

()买方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溢短申请。

()卖方也可对提交的货物实际数量和价格进行检查确认,提出溢短申请。

()交易双方溢短申请确认通过后,根据溢短情况确定差价,买方支付第二笔货款。

()卖方收到第二笔货款后,开出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给买方。

()买方收到发票后,支付尾款并取得仓单货权,可申请出库提货。

()买方的付款要遵照网络购销合同的约定进行,若超期不履约,则卖方可申请追缴货款,经过交易所确认后,系统将强制划转。

第二十一条 选择协议交收后,若有一方在交收完成前提出结束合同申请的,将视为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自主交收。对交易双方选择采取自主交收的方式,交易所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对所有交易行为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和诚信保障金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情况调整各交易合约履约保证金标准。

第二十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

()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交易商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闭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闭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履约保证金比率、暂停新订立、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警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或约见交易商谈话提醒风险:

()交易价格出现异常;

()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

()交易商资金变化较大;

()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司法调查或诉讼案件;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体交易商发出风险警示函:

()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交易商涉嫌违规;

()交易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七章 结算

第二十九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保证金、货款及其他款项进行计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 交易所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商户结算账户,并在网络交易系统为交易商开设会员席位账户。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对交易商的交易资金实行指定结算银行第三方存管。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要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指定交易账户,指定结算银行对交易商的指定交易账户与其会员席位进行绑定,交易商的出金或入金往来在会员席位账户和指定交易账户之间划转。

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交易所对交易商的出、入金进行审核。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交易所可限制其资金划出:

()发生严重违约的。

()涉嫌重大违规,交易所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交易所认为将出现重大风险时。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交易正常进行,交易双方须转入一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按照交易所规定执行。交易商可在发布委托时自行指定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但必须不少于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第三十六条 交易成交后,买方交易商要在交易资金账户中备有足额的货款,对符合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网络购销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条件的,交易系统会依据交收流程规定将货款支付给卖方交易商;在买方交易商交易资金账户中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应付货款,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不利后果由买方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对交易商的交易资金进行实时结算,交易商可通过交易所网络交易系统客户端查询或提取结算数据。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每天和指定结算银行对账,保证交易系统内的记载资金和指定结算银行结算系统记录一致。

第三十九条 交易商根据交易及交收情况向交易所交纳交易及交收服务费。交易所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章 违约处理

第四十条 交易商要对其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在交易所交易、交收、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所申请调解。

第四十二条 争议各方经协商或交易所调解后达成协议的,由交易所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四十三条 若在争议发生后30日内,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交易所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买方的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交易商未按网络购销合同约定期限足额支付货款及其他相关款项。

()买方交易商未按网络购销合同约定期限提货的。

()买方交易商未按网络购销合同约定的交收地点或运输方式提货的。

()买方交易商未按网络购销合同约定的数量提货的,且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其他违反交易所规则和网络购销合同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卖方的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卖方交易商未按网络购销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足额数量货物的。

()卖方交易商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网络购销合同约定的标准的。

()卖方交易商未按网络购销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足额数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其他违反交易所规则和网络购销合同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出现上述两条情况时,违约方除按网络购销合同及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交易所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第四十七条 任何一方交易商拒绝履行网络购销合同或因其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按网络购销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收到违约金后,该网络购销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原则上以网络购销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限。

第四十九条 在交易所根据交易规则对交易商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后,任何一方交易商对合同终止效力、违约行为性质及违约金数额有异议的,可由该交易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十条 交易所指定若干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负责对发生违约时的交收货物进行检验。当出现违约情况时,交易商应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检验单位,交易所仅将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认定发生违约情况时交收货物数量和质量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定、规则的交易商,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议申请;在交易所做出复议决定之前,交易商应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规则,对在交易所内从事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所依法有序运行。

()监督检查交易商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

()监督检查货物交收以及相关的业务处理情况,确保交收环节顺利实施。

第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是交易所禁止的行为:

(恶意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严禁交易商发布虚假和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

(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诋毁交易所声誉,损坏交易所财产。

(其他违反本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调解处理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调查取证,相关交易商应全力配合。

第十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七条 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市场并严重扭曲价格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

()计算机、网络及通信等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交易商出现交收危机。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九条 出现上述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交易时间、暂停交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六十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

第六十一条 因异常情况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现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则和细则等,均为本办法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办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交易所。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115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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