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石油交易所交易商入市须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规范交易商在大连石油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根据《大连石油交易所交易商管理办法》制定本须知。 第二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从事与交易商品相关的经营活动,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取得交易所交易商资格的企业。境外企业参与大连石油交易所的交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须知适用于交易商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交易商资格 第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交易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交易商品相关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2、承诺遵守大连石油交易所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则; 3、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及信誉良好的企业;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5、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交易商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提供《大连石油交易所交易商入市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填写《交易商开户登记表》并加盖公章,确定至少一名交易员; 4、与交易商品相关的经营资质和证照。 申请者须对以上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交易商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方可成为交易商: 1、具有一定规模交易商品生产能力的生产商; 2、具有一定年经营量且具备持续供货能力的贸易商; 3、具有一定规模仓储能力的经营商; 4、具有一定规模物流运输能力的经营商。 交易所对上述条件进行审核后,核准交易商的资格。 第五章 办理交易商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交易所以《大连石油交易所交易商入市通知》形式书面通知交易商。 第八条 申请人收到交易所《大连石油交易所交易商入市通知》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1、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E商贸通)指定交易账户; 2、与交易所签订《大连石油交易所交易商入市协议》; 3、与交易所和指定结算银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E商贸通)三方服务协议》; 4、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向交易所交纳相关费用; 5、交易所规定的其它需办事项。 第九条 申请人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即取得交易商资格。 第十条 交易所向取得交易资格的交易商其提供一个交易商代码(即会员席位)和对应的初始交易密码,交易商即可登录交易所电子网络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交易商应注意交易密码的管理,及时修改初始交易密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一条 每个交易商须至少指定一名交易员,负责网络平台的交易、结算和交收的操作;负责办理与交易所及交易相关业务。 交易员变更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所。 第十二条 为使交易商的交易业务顺利开展,交易商指定的交易员须参加交易所举行的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每个交易商拥有一个交易商位,交易所按年收取商位费。商位费的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六章 交易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交易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大连石油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交易所提供的现货挂牌和现货竞价交易; 2、可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结算服务; 3、可享有交易所提供的现货挂牌和现货竞价的交收服务; 4、可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及有关服务; 5、可使用交易所提供的网络交易系统; 6、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交易商负有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须知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2、接受交易所及相关机构的监管; 3、对其所属会员席位和交易密码的保管和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严格履行交易达成的《网络购销(买卖)合同》; 5、按交易所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6、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7、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维护交易所声誉; 9、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七章 交易商的变更 第十七条 交易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商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变更报告。否则,交易所有权冻结其账户: 1、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2、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3、名称、企业地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4、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重大诉讼案件; 6、因违法、违规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 7、指定交易员变更。 第八章 注销交易商资格 第十八条 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注销其交易商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 2、严重违反《大连石油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的; 3、不严格履行入市协议相关条款的; 4、不按交易所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 5、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须知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交易所。 第二十条 本须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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